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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委托人为女方,婚前和男方缺乏了解,认识仅两个月就闪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女方多次提出离婚,男方不同意。于是女方委托梧州市资深离婚律师廖律师向法院起诉离婚。
审理结果:
1、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准许女方撤诉;
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
律师点评:
本律师接到案件后,了解到女方要求尽快离婚的想法。我告知女方如果男方不同意离婚的话第一次法院不会判决离婚,需要起诉两次,至少需要一年时间才能判决离婚。女方表示时间太长了。我告知女方我擅长通过调解的方式促成当事人快速离婚,我争取说服对方同意离婚。接受委托后,我迅速去法院立案。立案后积极和法院沟通,得知男方已收到传票。于是我第一时间致电男方,向他说明了女方要求离婚,问他有什么要求和想法。男方情绪非常激动,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我打算待男方情绪平复后再和他沟通。第二天我再次致电男方,向他说明了既然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了,不如好聚好散,拖下去对双方都没有好处,有什么要求可以提,我可以向女方转达。男方提出如果离婚的话要求抚养孩子。我立刻把男方的要求和女方说明,女方表示同意。经过我反复耐心沟通,双方终于达成了一致意见,同意离婚。本律师起草了离婚协议,当事人双方来律所在协议上签了字。随后我陪同当事人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最终本案以双方协议离婚并向法院撤诉的方式圆满解决。从立案到离婚只用了10天的时间,当事人对本律师高效的工作表示非常满意。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2019)桂0116民初4409号
原告A,女,1987年生,汉族,住梧州市万秀区。
委托代理人廖律师,广西益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1987年生,汉族,住梧州市龙圩区。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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