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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经典案例
案情:小刘(男方)婚前付首付买了一个三居室,由于工作时间不长,付了首付后没钱装修,房屋就一直以毛坯房放着。2015年7月,小刘认识小芳(女方)不久,都认为对方是合适的结婚对象,在2015年10月闪婚。婚后三天,小芳就拿出自己的积蓄10万元给小刘装修房子。很快房屋装修好了双方入住,但共同生活没多久,双方在生活习惯和价值观上的巨大差异导致两人争吵不断。小芳于2016年2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在法庭上,双方又为装修款应当如何处理吵得不可开交。
小刘认为,女方是出资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由于装修材料已添附到房屋,成为房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装修款也相应地融入了房屋的价值中。根据民法的添附理论,房屋的总体增值当然包括装修款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时,当然会一并确定装修款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在整个房屋价值中所占的比例,给未取得房屋的一方以相应的补偿。
小刘的说法似乎有一定的道理,但廖律师作为小芳的代理离婚律师,却提出了不同的意见:此案中,小芳在梧州市专业离婚律师的引导下,保留了装修的清单,对于装修的总价小刘和小芳都进行了确认。但是众所周知,装修给房屋造成的市场升值的作用有限,因此廖律师提出,单独计算房屋的装修部分价值,对于装修部分直接主张为夫妻财产予以分割。对于房屋的贷款及升值部分另行主张计算。同时任律师提出,法庭应考虑小芳出资的10万元是在结婚三天后就拿出来的,应为小芳的婚前个人财产。在进行分割时应考虑先扣除相应金额。
最后,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依据廖律师的上述意见达成了和解,由小刘补偿小芳装修款15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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