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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男朋友赠与女朋友的钱分手后能返还吗?
案情先容: 张三与李红系恋人关系。
李红望中一套屋子,把想买屋子的设法主意和但愿得到张三资助的意思告诉了张三。
张三愉快地把20万现金汇进李红的名下。
但是李红的家人由于张三曾经离异,对二人的婚事百般阻挠。
无奈,二人分手。
张三告诉李红想要归当初借给她的20万元,李红以为当初张三是基于恋爱关系赠与自己的,拒尽返还。
多次索要无果,张三一纸诉状将李红告上法庭。
对于恋人之间的赠与,有两种观点,一种以为属于无前提的赠与。
按照法律赠与属于实践性行为,一经完成,是不可撤归的。
即便双方恋爱关系解体,赠与方也无权再要归;而另一种观点以为恋人之间的赠与是一种附前提赠与。
当一方送给另一方钱物的时候,条件前提是双方系恋人关系,赠与以将来能缔结婚姻为目的,假如恋爱关系解体,缔结婚姻的目的则无法实现,也即赠与所附的前提已经不能成就,所以受赠与方应当返还赠与财产。
案件评析:
恋爱中的赠与目的性长短常显著的,前期是为了建立恋爱关系,后期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所以恋爱的赠与是目的性赠与。
我国《合同法》在赠与合统一章中没有明确划定目的赠与,对于目的赠与只能合用一般赠与和附义务赠与的划定。
因为恋爱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尚不存在犹如婚姻关系所确定的法律上的人身关系,那么类似婚姻中的“忠诚义务”等就无从谈起,所以,从法律上来说恋爱关系解体是无所谓谁存在过错的。
但是,绝管不能由于受赠方拒尽入一步交去就认定其存在过错,却可以将其作为认定赠与方达不到“目的”的原因。
对于本案中20万元是借贷仍是赠与,在双方都无法证实的情况下,应当考虑获益方据有该款项的有因性,以及款项的大小。
20万元是一个不菲的数量,仅凭双方具有恋爱关系等事实就推定该款属于赠与,显然难以令人信服。
因此,李红构成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指没有正当根据,或事后丧失了正当根据而被确以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
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因为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因为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曲解或过错所造成的。
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正当根据或得知正当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不当得利的特征是:① 双方当事人必需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②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需有因果关系;③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正当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正当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正当根据。
因此,本案中李红获益20万元构成不当得利。
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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