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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同居纠纷
很多离婚一方为找不到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而心烦。其实,如果构不成同居,花大力气找“第三者”证据的意义是不大的。首先,直接能证明婚外情的证据很难取证,一般只能拿到电话清单、通话记录、短消息内容、相对亲昵的照片、证人证言,甚至对方和第三者被堵在房间里的证据等。但这些证据证明力相对较小,一般法院不会因这些证据而认定对方有过错。花这么多精力和金钱去取没有实质意义的证据,是不合算的。因此,只要手边有一些能够让法官心里明白的证据就可以了,不必太在意这些证据是否会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产生倾向影响。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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