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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身老人未婚同居涉及的法律问题
“虽然一把年纪了,长期同居在一起总应该有个结婚证明。”面对左邻右舍的议论,张大爷和邓大娘依然坚持同居。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为了避免日后产生经济纠纷,抱着“合则聚,不合则散”的态度,许多老人都选择“未婚同居”。
据了解,65岁的张大爷老伴去世多年,儿女都已成家立业,一直独居的张大爷深感晚年寂寞,于是在别人的介绍下,认识了同样丧偶的邓大娘,两人相识后觉得互相很投缘,便决定在一起生活。由于张大爷不仅有一处宽敞的住房,还拥有二十几万的银行存款,儿女担心如果张大爷再婚婚姻发生变故,张大爷的部分财产难免会落到别人手里,因此建议张大爷不要办理结婚手续;而邓大娘的子女也担心两位老年人的脾气、生活习惯由来已久,害怕两人磨合不成,而最终分手。于是,两位老人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同居在一起。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许多老人为了避免财产纠纷、养老以及将来一方去世后另一方的赡养问题、照顾儿女感受、担心因性格不合分手时不必要的麻烦等再婚后可能发生的多方面问题,而纷纷选择不婚同居。
单身老人选择同居而不办理结婚手续,一旦分手产生财产分割、遗产继承和扶养等方面的纠纷,将无法得到法律保护。有五方面原因:
一、同居因未办结婚登记手续,未领取结婚证,彼此不产生合法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因故未办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的老人之间只是同居关系,双方不能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夫妻,不发生互相扶养义务。若同居一方因疾病或意外需要对方给予扶养时,同居对方无义务扶养对方。
三、同居期间财产共有与夫妻财产共有不同。《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共有。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按规定,同居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同居期间单方收入不能为共同财产。如解除同居关系,一方不能分割或被分割另一方的退休金收入。
四、同居不被认定为夫妻,不产生婚姻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方无法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享受对另一方遗产的继承权。
五、最高法出台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单身老人同居后到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院只受理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此产生了一方要求解除同居、另一方不同意解除时,无法寻求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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