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离婚案引发的财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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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纠纷

离婚财产纠纷

结婚三年仍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妻子常借丈夫身体残疾的缺陷无理取闹,动不动就带着儿子回娘家长住。孰料,粗心的妻子将年仅两岁的儿子带走不到半个月,竟在洗澡的时候不慎用热水将儿子烫死了。儿子的意外死亡,激化了夫妻矛盾并最终导致离婚,同时两人还为财产分割的事搅得心力憔悴!

晴天霹雳 两岁儿子洗澡被烫死

2007年7月12日上午,刚从田地里忙完活回来的龚雷正坐在院子里休息,忽然,电话铃急促地响了起来,“咱们的儿子死了,洗澡时不小心被热水烫死的!”离家出走多日的妻子告诉龚雷。回想起自己失败的婚姻,如今还把年仅2岁的儿子也牵扯进来,龚雷真是悔不当初啊!

龚雷与郭玲2003年经人介绍认识,2004年3月领取结婚证。龚雷本以为小两口从此能过上幸福甜蜜的生活,谁知道,这张具有法律效力的结婚证书刚领到手,郭玲即一改往日的温柔体贴,常借龚雷腿有残疾而抱怨,不但好逸恶劳,稍遇烦心事就在家里无理取闹。正因为如此,郭玲在公婆眼里也算不上好儿媳,一家人常常争风相对。婚后一年多,儿子龚雨出生了,本以为儿子的降临能缓和家里紧张的气氛,可事实却并非如此。龚雨的出生,郭玲认为替丈夫立下了大功,其言行更加变本加厉,动辄以离婚带走儿子威胁龚雷,很少让龚雷与孩子接触。

2007年6月,因郭玲胡乱打骂孩子,双方发生争吵,郭玲索性将孩子带回娘家,并要同丈夫离婚。6月29日,郭玲找到龚雷提出离婚,但因儿子的抚养问题协商不成,郭玲收着行李,领着孩子又回到了娘家。龚雷做梦也没想到,儿子才离开半个月就被热水烫死了。俗话说“虎毒不食子”,龚雷认为儿子是被妻子故意烫死的,看着儿子蜷曲的身子,想着妻子令人发指的行为,龚雷控告郭玲涉嫌烫死儿子,请求法院判决解除自己与郭玲的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儿子不慎被烫死后,夫妻感情也完全破裂,郭玲同意离婚,请求法院分割共同财产占地面积120平方米三层半房屋一幢;为救治儿子所借的4900元债款,也应作为共同债务分担。

法院判决离婚

对于龚雷控告郭玲涉嫌烫死其儿子,公安部门审查后认为郭玲无犯罪事实,不予立案。

庭审中,郭玲向法院提交了借条及住院收据共计4900元。根据认证,法院认为龚雷与郭玲的共同财产有:双人床一张、梳妆台一个、三门柜一个及2005年村小组的分配款每人各得6900元。

法院认为:龚雷与郭玲婚前虽有一定了解,但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因性格不和经常发生矛盾。儿子不慎烫伤致死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同意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对于郭玲提出的分割房屋的主张,因该房系公公、婆婆申请建盖,且郭玲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建房过程中的出资情况,故其主张不予支持。救治儿子的4900元债务,郭玲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为龚雨办丧事花了1000元、抢救龚雨支付的医疗费458元及租车费160元,而借款人也均未出庭作证,且儿子的死是因郭玲没有履行好监护职责导致的,故其救治儿子的费用应由郭玲自己承担。

为解除婚姻当事人的精神痛苦,法院判决龚雷与郭玲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由龚雷返还郭玲村小组2005年的分配款6900元,其余财产由龚雷所有。

一审不服 双方均上诉

一审宣判后,龚雷与郭玲均不服,向中院提出上诉。

龚雷辩称:村小组2005年确实每人分得6900元,但早已花完。自己是残疾人,每月工资才300多元,维持二人的生活都成问题;儿子龚雨出生后,生活更加拮据,分配款的一部分用于补贴家庭日常开支;另因郭玲患有乳腺方面的疾病,到医院检查治疗用去了4000多元,孩子出生时又花去3000多元,所得分配款已全部用光,原判以曾分过钱的事实来认定现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公平。综上,原审判决其给付郭玲的6900元分配款无法律依据,要求二审撤消此判决。

郭玲上诉认为:原判对共同财产的认定错误。首先,原判仅以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建房出资情况为由不支持自己要求分割房屋的主张是不对的。郭玲称自己和龚雷各6900元的分配款,都已交给公公、婆婆建盖房子,自己打零工的工资除留有一点零花钱外,其余的也都交给婆婆统一支配;2005年批得地基建房后,作为儿媳的自己也做了些力所能及的劳动。其次,诉争房屋是自己与龚雷婚姻存续期间建盖的,当时并没有与公公、婆婆分家,是共同劳动、共同出资、出力建盖的房子,理应将房屋的四分之一划分给自己。再者,原判对夫妻共同债务4900元的认定也是错误的。医治儿子烫伤的4900元债务,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必要开支所借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判以借款人未出庭作证为由,不认定其提供的借款,没有体现《婚姻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综上,请求二审判令龚雷承担共同债务的一半(既2450元),并将四分之一的房屋产权划分给自己。

二审改判

对于双方的上诉,中院审理认为:龚雷与郭玲婚后并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孩子的意外死亡,致使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同意离婚合乎情理。关于6900元的分配款,虽然双方对该款的用途存在争议,但均认可此款已不存在,对龚雷要求撤消此判决的上诉应予支持;关于郭玲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4900元的认定及分担问题,因借款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且主要用做儿子龚雨的医疗费及丧葬费,属于夫共同债务,龚雷应分担一半。关于划分房屋产权的问题,因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而该房屋系其和公公、婆婆共同建盖,郭玲要求享有房屋产权的四分之一,此主张已涉及其他共有人的权益,法院不予一并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撤消一审判决龚雷返还郭玲分配款6900的判令;夫妻共同债务4900元由龚雷分担2450元;夫妻共同财产双人床一张、梳妆台一个、三门柜一个归龚雷所有。(本案根据真实案例采写 文中涉及姓名均为化名)

律师说案

这是一个不该发生的悲剧,婚姻应该以爱情为基础,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平等和睦,相辅相携共同创造和谐美好的婚姻家庭生活。若像本案当事人郭玲这样的婚姻态度,必然难有好的结果。

一般的离婚案件主要涉及三大问题: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二、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三、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第三项“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综上可见,本案中由郭玲公婆申请建盖的房屋显然不是郭玲夫妻的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去判决。”可见夫妻共同债务应该是夫妻为了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若不是为了共同生活,而是夫、妻为了其他目的所负的债务,不是共同债务,不能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夫、妻首先应该考虑由谁抚养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可由双方自愿协商。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夫、妻各方的实际情况,以有利于子女的成长为前提作出判决。纵观本案,判决是公平、合理的,充分考虑了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本律师认为该判决除体现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外,更多体现的是公平原则。

wein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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