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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季节,无疑是人生中最难忘怀的一段时光。能够在两情相悦中水到渠成地步入婚姻的殿堂,固然是恋爱终成正果的人生快事。然而,我们也不无遗憾地看到,因恋爱无果而起房产纷争的正日渐增多,因恋爱期间共同置业,处理不当而反目成仇的也比比皆是。同时,城市未婚同居的增多、单身白领阶层的增加、婚外恋现象的屡见不鲜以及购房付款方式的多样化都加剧了结婚不成时房产处理问题的复杂性。本篇将通过实际案例告诉您,恋爱中置业应注意的一些问题和婚前房产分割处置的基本原则。
婚前一方替另一方交纳房贷月供款时,房产应如何分割?
【案 例】
李先生在恋爱期间拿出自己积攒的20万元作为首付款,并通过个人按揭贷款方式购买了一套总价60万元的商品房。李先生拿到新房钥匙后,其女友王小姐也搬进新居,并在同居期间每月从自己的工资卡中出资2000元和李先生共同承担了这套房子的月供款。一年后两人因性格不合而分手。问:房产如何分割?
【分析解答】
财产所有分为个人所有或共有。由于该房产系由李先生个人签约出资购买,且李先生在购房时并未与王小姐领取结婚证建立婚姻关系,因此,该套房屋属于李先生的个人财产,而非共有财产。因此,王小姐无权分割该房产。对于双方同居期间王小姐出资负担房屋月供的行为,应视为王小姐为李先生承担了对银行的部分债务。如果双方之间不存在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且王小姐亦未明确表示将该款赠与李先生,则该笔款项应有李先生偿还给王小姐。
【律师提醒】
如果双方同居期间,能够对同居的财产处理做出约定,则可起到定份止争的作用,从而有效地避免双方因争议不绝而反目成仇。
如果双方因碍于情面不愿在同居时订立协议,则作为代为还款的一方,应保留其每次还款的证据,比如从本人工资存折中进行转账的凭证或到银行交纳还款的书面凭据等。这样,就不至于今后因为举证不能而无法索要替对方交纳的月供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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