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保证金”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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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同居纠纷

“同居保证金”保证的是法律不予认可的同居关系的稳定性,这种约定是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及公序良俗的,应属无效民事行为。具体理由如下:
1、“同居保证金”与彩礼不同。从目的上来说,互送彩礼的目的是为了缔结婚约,以结婚为最终目的和美好愿望,而“同居保证金”的目的直指同居生活,或者说是为了维持两性关系而已;从后果上来说,民间传统以及法律规定都认为,彩礼的交付不对双方当事人最终是否缔结婚姻构成约束,假若双方未结婚,彩礼即可返还。而交纳了同居保证金的一方如果事后不愿结婚或同居,就不能要求返还保证金,这样就严重限制了当事人的婚姻自由甚至是人身自由。因此,“同居保证金”与彩礼的性质有本质上的区别,严重违反法律精神,也直接限制了公民身心自由的。

2、“同居保证金”明显违法,违背社会公德,为法律所不予保护者。“同居保证金”将经济上的合同关系引入同居关系,以一定的金钱保证来确立同居关系,以期达到同居之目的,实质上属于一种变相的性交易。如今“早上交钱,晚上同居”的现象屡有出现,对社会风气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均会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之规定,同居保证金是违背了这一原则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属无效。此法条中所谓“公序”就是指公共秩序,“良俗”是指人们的善良风俗,如果是恶风败俗,则应当摒弃,这种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显然应当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钱性交易为我国法律明文所禁止,

因此同居保证金如果定性为合同,那么这种合同不仅违反公序良俗的要求,也违反法律的规定,自当属于自始无效的合同。同居中的男女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同居保证金”为由占有对方的财产,对于此类纠纷可以适用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返还财产的规定,给付婚约保证金的一方有权要求将这笔钱收回,另一方则有义务退还。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 第 7 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 二 )》 第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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