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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年71岁的张老太,在21年前的1990年与王龙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而王慧、王琳和王海均系王龙与前妻所生子女。2010年10月28日,王龙因病去世,遗有本市海防路某号房屋,该房屋系张老太与王龙的夫妻共同财产。而在2008年8月期间,王龙立下自书遗嘱,内容为:将所有财产给予三个女儿共同平均继承。
2011年2月下旬,张老太起诉到法院称,她与王龙于1990年3月6日登记结婚时,王龙系再婚,王龙与前妻生育有三个女儿,即本案的三名被告,当时均已成年出嫁。而她与王龙婚后未生育,夫妻拥有共同房屋一处多年来居住在此,即本案争议的房屋。期间,作为妻子的自己给予了王龙无微不至的照顾,尤其是丈夫肝硬化8年卧床期间,倾注了大量的心血,但王慧、王琳和王海却不尽赡养义务。
张老太认为身为涉案房屋的共同共有产权人之一,依法应享有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且对王龙尽义务较多应多分得遗产份额。现双方因房屋分割产生争议,并导致矛盾激化,请求法院对涉案房屋判归自己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而属王龙名下的遗产分割自己应该多得,要求房屋归自己所有,由她给付王龙女儿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法庭上,王慧、王琳和王海辩称张老太与父亲王龙婚后,由于身体不好,根本无法照顾好父亲。而是她们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父亲王龙在去世前,留有遗嘱名下遗产房屋归三个女儿继承。还称王慧在诉讼期间已离婚无房,且王慧的儿子入伍前也居住该房屋内,认为分割房屋不合适。审理中,她们申请两名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均证实被继承人王龙的遗嘱是真实意思的表示。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在诉讼中经法院委托评估,估价为人民币155.4万元。王慧、王琳和王海系被继承人王龙的女儿,均有继承王龙遗产的权利。而涉案房屋系张老太与王龙夫妻共同财产,遗产继承时应将属张老太的一半分出,其余一半作为被继承人王龙的遗产进行继承,即遗产范围为房屋产权二分之一。至于王慧、王琳和王海出示遗嘱的真实性,因张老太对王慧、王琳和王海提供的证人证言,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反驳,法院确认遗嘱的真实性。被继承人王龙生前立有遗嘱,且将全部遗产作了处分,该遗产应按遗嘱继承处理,遗产由三个女儿共同平均继承。鉴于张老太与王慧、王琳和王海间矛盾较为激烈,已丧失了对财产的共有基础,考虑到该房屋共有份额及本案具体情况,法院遂作出了一审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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