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个月内闪婚并生孩子,可以要求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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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离婚导读

【案例】:2009年4月3日,江西某地市民王明(男)与第二任妻子婉容生育一男孩。王明的前妻婷伟得知后,于2010年5月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诉状中称:自己与前夫2004年1月登记结婚,2009年3月协议离婚。当时,王明声称离婚的原因是婆媳关系紧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没想到离婚后不到一个月时间,王明再次结婚。2009年6月王明与现任妻子生一足月男孩,证明王明在与自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与现任妻子同居且导致其怀孕,给自己造成精神损害,因此要求前夫王明给付自己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
【法院认为】:从原、被告离婚的时间与被告再婚的时间,以及王明生下一男孩的时间对比可以判定,王明现任妻子婉容受孕时间处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婷伟提出对该男孩与王明做亲子鉴定,而被告王明拒绝进行亲子鉴定。基于婉容受孕时间处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和涉案当事人身份关系的特殊性,按照举证分配原则,法院认为被告王明对此未完成举证责任,认定该男孩系被告王明与婉容所生。按照人类生育繁衍的一般正常生理过程,婉容的受孕条件在一般情况下离不开与被告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院认定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在外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并认定该行为是导致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的原因之一,且给原告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因此,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律师解答: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有配偶一方因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向无过错配偶所遭受的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符合上述规定的,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0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已经知道对方有过错,应仅限于在离婚时行使请求权,这样可以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如果在离婚时当事人并不知情,未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根据《民法通则》中关于时效的规定,即当事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年内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这样才能保证无过错方权益的真正实现。
相关法条:
《婚姻法》第4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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