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怀孕期间男方能否提起离婚诉讼?梧州市离婚律师解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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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亲子鉴定

女方怀孕期间男方能否提起离婚诉讼?梧州市离婚律师解读(二)

四、法院也无权依职权受理原告的离婚诉讼

对于我上述观点,原告代理律师提出,婚姻法虽然规定了男方不得在女方怀孕期间提起离婚诉讼,但婚姻法也有但书规定,即女方提起离婚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提起的离婚请求这两种情形除外,而本案原告是认为被告所怀胎儿非他亲生才提起离婚诉讼的,因此,属于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之情形。

承办法官接着也例举了哪些属于法院确有必要受理男方提起的离婚诉讼的情形,如女方怀孕期间有家庭暴力等情形致使男方无法正常生活下去,女方所怀胎儿非男方亲生的。

然而,本案究竟真的是否属于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提起的离婚诉讼的情形吗? 我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我当即指出,本案不属于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提起的离婚诉讼的情形,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第一、原告方没有一点的证据证明,被告目前所怀胎儿是他人的

第二、原告方也没有一点的正当理由,怀疑被告告目前所怀胎儿不是他亲生的。从现在的证据来看,被告是在两月之前怀孕的。如果在两月之前,原告没有和被告同居,那么原告说被告所怀胎儿是不他亲生的,那么还符合情理,有正当理由。

第三、相反,从原告当庭的陈述,可以发现,被告所情胎儿完全有可能系原告亲生。原告当庭承认,两个月之前,一直和被告同居,和被告有过夫妻生活,并且没有采取避孕措施,因此,被告所怀胎儿完全有可能是原告亲生的。

据此,我接着指出,原告还有什么理由说被告所怀胎儿不是他亲生的?原告有什么事实和理由让法院相信,原告所提出的离婚诉讼属于法院认为确实有必要受理其离婚诉讼的情形?如果法院任意以原告说被告所怀胎儿非他亲生就受理原告的起诉,那么婚姻法的该条规定不是成了空话了?如果法院还认为原告男方有权提起离婚诉讼,那么置被告权益何在?置妇女的人权何在?

四、本案能否进行亲子鉴定?

见我坚决主张原告无权提起本案诉讼,原告的代理律师,便提出要求进行亲子鉴定,以证实原告方在诉状中所提的事实是否属实。按照原告方的逻辑,只要通过亲子鉴定证明被告所怀胎儿非原告亲生,那么原告就当然有权提起离婚诉讼了。

对于原告的律师提出要求进行亲子鉴定,我当然不同意并提出了我的理由。

(一)、提出亲子鉴定是否过了举证期限

我的第一个理由就是对方的当庭提出的亲子鉴定已过了有关举证期限的规定。我指出,根据法律的规定,原告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原告在8月4日就向法院起诉了本案,但到了开庭的今天他才提出进行亲子鉴定,所以过了举证期限。

对于我提出的举证期限的问题,原告律师辩称,被告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书面答辩,而且原告方是到了今天才看到被告方提交检验单,所以原告当然有权当庭提出进行亲子鉴定。另外,代理律师还提出鉴定期间不算在举证期限之内这一理由。

为此,我反驳原告律师说,法律并没有强行要求被告在15天的答辩内进行书面答辩,被告当庭进行答辩也符合法律的规定;被告在开庭之前就已向法院提交医院里的检验单,原告何时看到该份证据与被告无关,而且原告早在7月22日就知道了被告怀孕这一事实。对于原告代理律师提出的鉴定期间不算在举证期限之内这一理由,我提醒原告方,鉴定期限是算在审判期限之内,而不是计算在举证期限内。

在此后庭审过程中,我问原告的举证期限何时结束,要求看法院给原告的举证责任通知书。承办法官知道我的用意,便说这个案子适用简单程序,今天还在在举证期限内,双方可以当庭提交证据。话已至此,再就举证期限问题提出抗辩已没有什么意义了。

(二)原告无权请求法院进行亲子鉴定

这一点理由是关键性的理由,事实证明,它影响到了本案的诉讼结果。

原告方当是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亲子鉴定的,然而,原告连提起诉讼的资格都没有,又凭什么资格在诉讼过程中请求进行亲子鉴定?法院又凭什么依据同意原告的申请,进行亲子鉴定?!

这是本案的关键所在,虽是廖廖数语,却击中了问题的关键,本案诉讼程序的提起,是进行亲子鉴定的前提,原告在被告怀孕期间没有资格提起离婚诉讼,当然也就没有资格在所谓的诉讼过程当中请求法院进行亲子鉴定。

(三)、原、被告双方的血书也无法说明原告有权请求亲子鉴定

开庭至此,要求进行亲子鉴定已看来没有什么希望了,此时原告代理律师突然之间拿出一协议来,说原、被告双方早已同意进行亲子鉴定,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进行亲子鉴定。

原告出示的协议,可以说一份血书,协议书上有原、被告双方用血按捺的手印,鲜红而醒目,让人有点心惊。协议的内容是说双方愿意做亲子鉴定,如果鉴定孩子是男方的,男方该承担什么责任;如果鉴定孩子不是男方的,女方该承担什么责任。

在开庭之前,被告已向我说过这一情况,因此,看到这份协议书,我并不感到惊讶。我看了一下这份血书,就发表了我的意见:

该份协议是在原起诉之前而不是起诉后签订的,而原告是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亲子鉴定的。因此,原告在诉讼过程当中申请亲子鉴定应当以原告是否有权启动诉讼程序为条件,如果原告无权提起诉讼,那么即使再有原、被告双方的协议,原告还是无权请求法院进行亲子鉴定。最后,我特别强调,这份协议是在原告在被告娘家威胁逼迫被告及被告家人的情况下,被告才不得不与原告签的。

原告一听我说他威胁逼迫了被告及被告家人,马上抢着争辨,说没有威胁,停顿了一会儿,接着说在被告家里闹了到是真的。闻此,我马上要求书记员把原告的话记录在案。就原告的这一番话,我发表意见说,原告既然当庭承认在被告家闹了,那么如何闹的,原告自己是最清楚的了,原告的闹从法律意义讲,是对被告及被告家人的一种实实在在的威胁,正是在这种威胁下,被告才不得不和原告所谓的“血书”。因此,这样的协议当然不具有什么法律效力了。

最后,我告诉承办法官,不是被告不想进行亲子鉴定,以证明自己的清白,而是原告提出的亲子鉴定,不但没有一点的事实依据和,而且更加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如果被告任凭原告的一句污蔑的话就同意进行亲子鉴定,那就等于认同了原告对被告的无端怀疑和指责,被告的清誉真的就被毁了。

最后,承办法官采纳我的意见,当庭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注:婚姻是双方的,如果一方铁了心要离婚,那么再勉强也是徒劳了,不如早一点分手,结束不幸的婚姻。本案女方并不是不同意离婚,而是男方提出的“莫须有”的离婚理由已经伤及到了女方的名声,给女方及其家人在当地带来了极坏的影响。女方为了自己的声誉,不得不这样而为之了。如果双方经过此次之后,关系仍无改善,离婚就是迟早的事。而女方所怀胎儿,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得不中止妊娠。引产胎儿,对方来说,可能是一件好事,避免了以后因为孩子的出生给双方带来的尴尬和痛苦,也避免了给还没来得及出生的新生儿带来的家庭不幸。

女方怀孕期间男方能否提起离婚诉讼?梧州市离婚律师解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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