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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给情人百万元财产 妻子起诉把财产追回:
【案件事实】
2007年,杨晓强和方虹渐经朋友介绍认识,两人年纪都不小了,交往了一段时间之后,便在家人催促下登记结婚。2008年8月,杨晓强就被提拔为部门主管并派往日本工作,在日本工作生活期间,杨晓强与来自北京的吴小姐相见恨晚,在异乡发展为情人关系。
杨先生和方女士两人一直分居两地生活,各自的工资都留在自己的身边,各自支配,每年春节前杨先生回国探亲,两人从各自卡里取出一部分存入夫妻共同存款的账户,以备不时之需。由于两人的工作都比较稳定,几年下来也有了不少的存款。而在日本的杨先生为了博取情人吴小姐的欢心,瞒着方女士从自己的存款中,分三次将100万元人民币转给吴小姐用于购房。
2011年底,方女士在清点存款时,发现杨晓强名下的存折被取走了100万元人民币,经询问,杨先生吞吞吐吐,不肯说明钱款去向。方女士经过一番调查,才知道杨先生在日本有一个情人,并且这100万已经被吴某用于在国内某处购房。方女士十分生气,要求杨先生立刻从吴某处收回100万的钱款,但是杨先生拒绝了。杨先生认为两人结婚之后各自的工资都是自己支配的,自己从自己的存款中取出100万,不需要经过方女士的同意,方女士没有权利要求自己向吴女士取回这100万元。此外,杨先生还以夫妻分居,感情破裂为由,在上海某法院提起了涉外离婚诉讼。
方女士接到法院的离婚诉讼开庭传票,伤心悲愤之余,不得不考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亲友的推荐下,她聘请婚姻家庭律师网的律师参与离婚诉讼,在吕一强律师的建议下,在参与离婚诉讼的审理的同时另案起诉,要求确认杨先生的赠与无效,依法判令吴小姐返还100万元。
【律师分析】
律师在和方女士交谈过后,就案件的整体情况向方女士分析如下:离婚诉讼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本案夫妻双方的分居,是否是因夫妻感情不和导致的分居?因为一方出国工作,夫妻分居的起算时间该如何计算?在撤销赠与一案中,争议焦点是100万元是否是方女士和杨晓强的夫妻共同财产?或是杨晓强的个人财产?杨晓强是否有权利处分其名下的存款?是否损害到了方女士的合法权益?杨先生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吴小姐的行为是否有效?
【法院判决】
婚姻法中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该法规的确立就是为了维护稳定、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故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的,损害另一方财产权益的,该赠与行为无效。
本案中,杨晓强和方虹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对个人名下的财产有所约定,因此,两人的工资收入所得,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杨晓强并非因为日常生活需要,并且在没有和方女士商量的情况下,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吴小姐,损害了方女士一方的财产权益,故该赠与行为应认定无效。而本案中的吴小姐也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善意第三人,不构成善意取得的情况。另外,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不是按份共有,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所以说,杨先生关于自己赠与吴小姐的属于个人财产的主张不成立。因此依法判令,杨晓强赠与吴某的100万元应当全额返还。
认定赠与无效胜诉后,杨先生主动向方女士提出离婚诉讼调解,双方就离婚及离婚财产分割达成了一致意见,方女士对本次离婚诉讼调解结案表示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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