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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岁男孩缘何向亲生父亲索要天价抚养费?300万元的“培养费”《协议》,法院又该如何认定?近日,苏州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天价抚养费纠纷案,并作出一审判决。
案情>>>
同居生子后闹翻
女子为子索要300万
2003年,正值青春年华的陈美佳认识了当时正在张家港市做建筑工程生意的孙凯,二人相见恨晚,很快坠入爱河。但是,殊不知,孙凯早已有家庭。不顾孙凯已婚的事实,陈美佳还是决定和孙凯在一起。为掩人耳目,交往期间,陈美佳也建立了自己的家庭。2004年,陈美佳生下一子小华,亲生父亲系孙凯。
2009年1月,陈美佳与丈夫离婚,后陈美佳又与孙凯因一些原因发生矛盾,几乎闹到分手的境地。为替自己讨回公道,陈美佳遂以小华是孙凯亲生儿子为名,要求孙凯承担抚养义务。同年3月,二人签订一份协议,协议中约定,为保障小华的生活和学习,孙凯自愿承担做父亲的责任,分五期支付陈美佳300万元培养费,该培养费仅用于小华的生活和学习,且双方对该款使用情况共同享有知情权。
协议签订后,孙凯立即向陈美佳支付了45万元培养费。但不久后,双方却因余款未及时支付再次吵闹,矛盾进一步激化。于是,陈美佳以儿子的名义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判决孙凯按约支付余款255万元。
进展>>>
一度否认存在血缘关系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被告孙凯认为,协议是在被陈美佳胁迫的情况下签订,且协议内容侵犯了自己与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权。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抚养非婚生子不仅没有法律依据,亦违背了公序良俗,故拒绝支付剩余培养费。不仅如此,孙凯甚至在案件审理时一度否认小华是自己的亲生儿子。但经法院鉴定,二人存在血缘关系。
另外,在庭前调查阶段,法院查明,陈美佳将孙凯已支付的45万元培养费中的30余万元用在房屋装修、保姆费等花销上,而用于儿子学习和生活的费用竟不到4万元。
评析>>>
“培养费”超出正常范畴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华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关键在于如何认定陈美佳与孙凯签订的《协议》的效力。《协议》是因孙凯与陈美佳间发生矛盾后签订,《协议》名为用于小华的生活学习,但其中约定的“培养费”数额远远超出一个孩子正常的生活学习所需。
从陈美佳收取孙凯支付的45万元后的用途来看,陈美佳将绝大部分款项用于小华生活学习以外的支出,故该协议名为孩子的“培养费”,实际是孙凯与陈美佳解除非法同居关系而订立的补偿协议。因孙凯有配偶,其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取得配偶的同意,故孙凯单方承诺将其夫妻共同财产给付小华,侵害了第三人利益,所以《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小华基于该份无效协议起诉要求孙凯支付尚余未付款项,不应得到支持。已支付的45万元根据不诉不理原则不予处理。最终,法院根据实际调查情况,再综合考虑小华的实际需要、孙凯的经济能力、家庭情况及本地生活水平,酌情确定由孙凯每月承担小华抚养费1500元,至小华独立生活止,并驳回小华的其它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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