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市离婚律师案例分析-“一夜情”“出轨”等是否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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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梧州市离婚律师案例分析-“一夜情”“出轨”等是否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案情简要:张女士与李先生于2009年结婚,婚后2010年育有一女。2010年李先生父母出资,由李先生本人申请,在江苏省苏州市木渎镇某小区申请一套经济适用房,房屋总面积90平米,首付10万元,按揭每月支付2500元。婚后生活圆满,但2013年张女士通过聊天软件结交一位男性朋友,双方很快成为好友。在该男性的热情追求下,张女士最后同意交往,双方发生男女关系。不久李先生发现,从此便开始了家庭冷暴力,对张女士不闻不问,也不理睬。后经张女士多方调查,李先生也有女友,也有很多的开房包括聊天记录,内容露骨不堪。最终张女士与李先生摊牌,希望协议离婚。对于孩子抚养权双方都同意由男方抚养。但对于婚后的木渎房产的分割问题。双方产生严重分歧。李先生认为张女士应当净身出户,原因是其父母出资购买该财产,且女方出轨在先。张女士认为双方都有错,房产应当一人一半。2015年张女士委托笔者诉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并对房产依法分割。

本案争议焦点:

1、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夫妻双方签订合同,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是属于父母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2、“出轨”是否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3、离婚纠纷中经济适用房如何分割?

案例分析:

第一: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作为婚房,属于父母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本案可知,李先生父母出资为李先生张女士购买婚房,双方没有借据,也没有明确的需要归还的意思表示,因此购房款应当理解为李先生父母对李先生的赠与行为。根据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父母赠与或者遗赠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在赠与或者遗赠时,明确声明属于子女个人财产的除外。这就说明,父母在赠与子女时,要明确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否则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李先生的父母并未作为书面或者口头的意思表示,则吴中区人民法院认定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出轨是否影响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婚姻法第46条之规定,过错只要分为与他人长期同居,家庭暴力,遗弃虐待等情形。本案中张女士有出轨行为,虽然违反了夫妻忠诚之义务,但并未达到与他人长期同居的程度。“一夜情”及偶尔的开房行为并不属于该条规定的过错行为,因此李先生与张女士的出轨行为只能影响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对财产的分割并无太大影响。

第三:离婚纠纷中经济适用房如何分割?不同的市区有着不同的规定,根据苏州市之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五年的不可以进行交易,本案中原被告2010年购买房产,2015年离婚分房,满五年符合交易条件。在李先生提供的购房合同中有明确约定,购房满五年后经济适用房出售的,出售价格减去购买价格,此部分溢价的百分之五十应当归政府所有。根据吴中区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进行的评估,该房产时价位120万左右,减去购买价格50万元,因此其中70万元为溢价。一半归政府所有减去35万元。房屋的剩余价值为85万元,减去房屋贷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后,房屋剩余价值为55万元左右。因此55万元应当平均分配。

法院最终判决:1、双方离婚2、子女根据双方协商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3、根据照顾子女的原则,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需支付27.5万元房屋价款。

广西梧州市律师事务所廖律师 点评:相互珍惜,相互理解。不忘初心,方得始终。

wein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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